第一章 - 會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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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會隸屬香港欖球總會,為非牟利之團體;會內之工作人員絕大部份均為球員之家長,而他們所提供之服務全為義務性質,並無收取任何報酬及利益。 |
1.2 |
本會成立的宗旨,除了希望協助總會推廣欖球運動外,更希望透過欖球練習令社區內兒童及青少年有機會接觸及參與這項有益身心之活動。為實現本會成立的宗旨,本會特別將"團隊精神及聯系家庭唯我心"作為本會之使命宣言。 |
1.3 |
拓展各家長及會員生活空間,推廣親子活動。 |
1.4 |
提供機會給會員互相交流、分享及體驗欖球運動之技巧及樂趣。 |
1.5 |
積極參與對外交流活動及提高生活質素。 |
第二章 -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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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會之會員架構基本分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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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會長 – 大埔欖球會社團註冊人。 |
2.1.2 |
經該年度本會執行委員會邀請及會議通過之榮譽顧問。 |
2.1.3 |
香港欖球總會指派及本會自行邀請之教練。 |
2.1.4 |
參與本會活動之青少年兒童(年齡為四歲至十八歲,以每年一月一日為計齡日期)及其家長或其合法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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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
會員(家長) ── 各球員之家長及合法監護人。 |
2.1.4.2 |
會員(球員) ── 指正式註冊球員(年齡由四歲至十八歲之青少年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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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執行委員會(執委會) ── 基本上由教練及會員(家長)組成,每年經會員大會倡議及選舉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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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會員權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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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榮譽會長 - 擁有親身或書面之倡議權。 |
2.2.2 |
主席 - 擁有親身或書面之選舉及投票權, 若執委會投票正負雙方未能通過, 主席票將作為最終決定票。 |
2.2.3 |
副主席 - 擁有親身或書面之倡議、選舉及投票權。 |
2.2.4 |
教練 - 擁有倡議、選舉、被選之權利。有權建議執行委員會取消任何會員 (球員) 之資格。 |
2.2.5 |
會員(家長 - 擁有倡議、選舉、被選及投票之權利。 |
2.2.6 |
會員(球員 - 享用本會提供之福利及可在親身參與球會活動過程中提供意見,唯所提供之意見必須要經執行委員會開會通過方可接納。每名會員(球員)擁有一票會員(家長) 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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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入會手續 - 家長或監護人須為其兒童填妥入會申請表及經執行委員會審訂接納,並繳交會費後其子弟方為本會之會員;如因犯事而退會者,所交之會費則不會退還。一旦成為會員後,家長或監護人均享有在會員大會中投票之權利。 |
2.4 |
會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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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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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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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 |
大埔欖球會之社團註冊人。 |
2.4.1.2 |
有倡議和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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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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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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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 |
對本會有貢獻之前任主席, 經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提名和倡議。 |
2.4.2.2 |
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
2.4.2.3 |
沒有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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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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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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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 |
對本會有貢獻的地區人士, 為熱心對球會作出推動, 經由執行委員會提名和倡議。 |
2.4.3.2 |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
2.4.3.3 |
沒有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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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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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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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 |
由執行委員會提名和倡議, 邀請幫助會務的人士。 |
2.4.4.2 |
有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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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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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 |
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
2.4.5.2 |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
2.4.5.3 |
出席會員大會。 |
2.4.5.4 |
執行與總會及對外之聯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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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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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 |
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
2.4.6.2 |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
2.4.6.3 |
出席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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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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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 |
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
2.4.7.2 |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
2.4.7.3 |
列席執行委員會所開的會議。 |
2.4.7.4 |
為本會發展路向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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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會員(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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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1 |
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
2.4.8.2 |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
2.4.8.3 |
出席會員大會。 |
2.4.8.4 |
參予協助教練訓練之工作及作領隊。 |
2.4.8.4 |
協助推行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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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會員(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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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 |
遵守本會之會章。 |
2.4.9.2 |
積極參予及支持本會之活動。 |
2.4.9.3 |
提供意見。 |
2.4.9.4 |
服從教練及領隊的指令。 |
2.4.9.5 |
必須守時、不遲到及不早退。 |
2.4.9.6 |
對人必須以禮相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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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會員及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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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會費 - 除榮譽會長、在任執行委員及會員(家長)外,所有會員(球員)均須繳交該年度之會費。 |
3.2 |
會費之運用及收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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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本會所收取之會費,基本用作辦理上述提及之宗旨及會務事宜。會費以每名會員(球員)為單位,一經繳交後如會員(球員)中途退出或因事故不能再繼續參加,會費均不會退回;會費年度以每年六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計算,入會時不足一年亦作全年會費計算(唯每個新球員入會前均可享有三次免費上課練習之機會,但必須連續計算,此方法純粹讓欲入會者測試對欖球是否有興趣)。 如在一個月內仍未交會費而無特別通知者,本會均作退會論。 |
3.2.2 |
贊助,捐款及籌款 - 所有本會籌募所得款項,除捐款人特別聲明外,當用作本會日常開支及會員福利。 |
3.2.3 |
會員(球員)之會費訂定及修訂須由執行委員會審核通過,會費由會員(家長)或監護人代其繳交。除舉辦活動時收取必須之活動費外,並無其他特別收費。 |
3.2.4 |
本會會員收費將儲存於本會名下之銀行戶口,由財政委員處理,並由執行委員會監察,每年結算一次,財政報告於週年會員大會內公佈。 |
3.2.5 |
自動退會或因犯事屢次警告而不改者,將被革除會籍;其在會內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亦隨之取消,費用一概不獲發還。 |
3.2.6 |
本會如遇上財政困難,經執委會議決後可安排籌款活動,惟本會之經費均不得以借貸形式獲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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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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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規定每年開會一次。 |
4.2 |
會員大會之職責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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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通過及修改會章 |
4.2.2 |
選舉執行委員會內之工作人員 |
4.2.3 |
檢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 |
4.2.4 |
審核及通過財政報告 |
4.2.5 |
搜集會員動議,討論並進行表決 |
4.2.6 |
訂定未來之發展方針及路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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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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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執委會架構 - 請參考附表A |
4.3.2 |
執行委員會之委員人數及職務可視乎會務發展狀況而增減。 |
4.3.3 |
執行委員及有關會務之會員(家長)均為義務,不得接受任何報酬。 |
4.3.4 |
執行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而再當選者可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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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執行委員會之職責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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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執行委員會須實踐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
4.4.2 |
處理日常會務及計劃球會之發展。 |
4.4.3 |
制定財政預算及報告每年會務財政狀況。 |
4.4.4 |
發出通告及聯絡會員。 |
4.4.4 |
審核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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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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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會員大會於每年四月舉行,由主席召集,會前之兩星期提交會議議程。各會員應履行義務,出席會員大會。所有議案(執委會選舉除外),即時表決,不設法定人數,任何議案以過半數出席者贊成方為有效。 |
5.2 |
執行委員會之例會為每兩個月一次,會期必須於一星期前通知各委員,如主席認為有需要或經半數委員要求,可隨時召開,非執行委員會成員之會員亦有權倡議議案作討論,倡議者可預先與球會秘書聯絡所倡議之事。 |
5.3 |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過半數出席者贊成方為議決案,表決時如遇票數相同,則由主席加決定性之一票。 |
5.4 |
若執行委員會有空缺時,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任何會員擔任臨時委員,直至下次會員大會選舉之後,才重新修訂。 |
第六章 -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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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執行委員會選舉需於會員大會同時舉行,惟先由在任執委會履行會章第四章第4.2之職權,才能舉行來屆執行委員會各職位之選舉。 |
6.2 |
選舉方法 - 於會員大會時即場提名主席候選人。候選人資格為服務球會兩年或以上人士,選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舉行。 有投票權人士必須親身投票。缺席者作棄權處理。 |
6.3 |
舊有的執行委員須於會員大會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移交一切職務及協助新委員適應崗位上之工作。 |
第七章 -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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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所有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記錄、通告均須妥為保存,保存期不能少於七年。 |
7.2 |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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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
本會可在會員大會中通過解散。 |
7.2.2 |
如本會需要解散,則所有本會的剩餘資產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捐送認可社團。 |
7.2.3 |
如本會需要解散則所有債務由當年註冊家長會員平均分擔。 |
7.2.4 |
任何在會員大會之決定均以投票方式通過,執行委員會將以超過百份之五十之出席率同意為最後決定。 |
7.2.5 |
本會之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得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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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執行委員會成員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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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執行委員會所有成員為經每年會員大會倡議及選舉產生。 |
7.3.2 |
執行委員會成員如在任期內請辭,必須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執委會。如執行委員未能履行其職務,執委會有權以投票方式罷免其職務,惟投票通過罷免須達當屆執委會人數三分之二。 |
7.3.3 |
主席可參選連任,惟不能連任超過壹屆 |
7.3.4 |
若主席未能履行其任內職務,必須二個月前書面通知執委會以作安排,作為未能履行職務之請辭。若主席因個人品格問題而導致本會有任何損失,任何會員可透過執行委員會倡議向主席投不信任票,唯主席之罷免,必須由執行委員會成員百分百和議方能生效。罷免後之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將其工作交代清楚給執行委員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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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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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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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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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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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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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三) (青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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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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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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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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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青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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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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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青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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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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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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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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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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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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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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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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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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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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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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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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